3月1日,我市举行《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陈伟志通报相关情况。该《条例》于当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共计六章三十条。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与定义,基本原则,政府(管委会)及自治组织、相关部门职责,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社会参与,产生者义务;包括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做了详细解释,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规定、设施设置规范及分类投放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行为规范,分类处置方式。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市人大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关制度,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垃圾分类的规范化与常态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乡管理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涉及资源、环境等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2022年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产生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自愿参加并完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再生资源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